深圳版权登记_著作权登记

版权是自动获取申请深圳版权登记还有什么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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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是自动获取申请深圳版权登记还有什么必要吗?

作者:http://www.bllpjnpifa.com 时间:2022-02-03 08:30:09

过去,由于国内市场情况,市场上流通的一部分产品都有盗版的情况。时代的发展以及国家的崛起,现今人满开始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但在现实的情况下,还是有大部分人缺少对版权保护的认知。所以今天我们就来聊聊版权登记的问题。既然版权是自动获取的,那么申请深圳版权登记还有什么必要吗?接下来就由为各位讲讲这个问题!

实际上,登记版权的作用还是较大的,它的主要作用包括:

1、版权登记的主要作用便是为了打击盗版,保护著作人公众利益。同时它也起到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2、表明自身对于作品拥有权利。可以起到帮助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有效行使权利、提供安全保护的作用。

3、版权实际上也可产生财产收益。比如精神权利以及财产权利(版权收费)等。关于版权,通俗的讲也就是著作权。它包含的内容较多,除了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外、一些科学作品。比如代码,实际上也可以申请版权登记。版权登记由于申请人的不同,目前可分为个人登记版权和企业登记版权两类。个人版权申请: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权利保书、创作说明书、作品样本以及委托书等文件。企业版权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法人身份证明文件、权利保书、创作说明书、作品样本、法人作品版权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书等文件。

关于我国版权登记的基础流程:

1、提交申请:将想要申请版权登记的作品提交给国家版权局。

2、版权登记:本人或代理人将相关的申请材料(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版权作品说明和复件、权利保护书)递交到国家版权局。

3、正式受理:在正式受理后,版权局将会进行一系列的标准审查,具体查询作品内容或者是否是作者本人申请的问题。

4、下发登记证:在审查通过后。在两个月时间内版权局会下发《版权登记证》。

软件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我国司法界对软件侵权鉴定的认定标准

我国司法界在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所采用的标准是按照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进行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著作权法》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contu)的最终报告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论,著作权法是保护软件最为适宜的法律。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著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2、《专利法》保护。这种保护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而只能是从属于某一个发明的组成部分。

二、软件侵权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第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改后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软件版权纠纷的多发依赖于近几年网络的发达,有些网站或公司随意使用他人设计的软件为自己盈利,却不支付应有的版权费,一旦构成侵权,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不过值得庆幸的,我国近几年对于版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许多知识著作的设计者在版权被侵犯之后都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软件著作权转让是否需要登记

一、软件著作权转让是否需要登记

软件著作权转让是需要登记。软件转让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强调的是自愿登记原则。该规定的合理性表现在:

1、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尊重;另外从实际情况看,国家进行了几次的机构改革,原来的软件转让合同登记管理机构已几经转换;

2、减轻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负担,符合入世后政府职能转变的大的趋势;

3、避免了司法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因为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生效而产生的分歧,有利于法制的统一。

二、怎样进行软件著作权转让

1、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2、申请人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

3、办理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部。

4、申请表应当在线打印,请勿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申请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

5、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详细地址,请务必填写准确的实际联系地址,以便我中心邮寄证书或其它书面邮件。

6、著作权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7、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明。(下载《非职务开发证明》《非职务开发保证书》)。

8、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以下九个方面的内容: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视听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但并不是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受著作权法保护,那么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包括哪些内容呢?

“思想一表达”二分法“思想一表达”二分法是区分受著作权法保护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以下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1)仅存在于脑海中的、尚未以外在的表达形式体现的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2)抽象的思想、观念、创意、构思、概念、操作方法等亦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只保护独创性表达。这一原则将思想保留在公有领域,有助于促进思想的交流,降低著作权保护的社会成本,实现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著作权法中的排除对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即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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