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版权登记流程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作者:http://www.bllpjnpifa.com 时间:2022-02-22 08:13:43
版权登记对作品完成者来说是头等大事,版权不仅有法律的权利赋予,也可以进行作品的保护,作为知识经济发展的时代,进行版权登记也是需要了解其中的细节,才可以操作过程中合理合法,避免受到他人的侵犯,下面通过小编为您分享深圳版权登记流程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一、版权登记流程需要注意哪些细节?1、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表:应提交在线填写的申请表打件,注意千万不要复制、下载和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签章应该为原件,申请表中关于软件的功能描述与技术特点应描述的尽可能详细,不少于两句话。并且所有需要盖章的文件必须加盖公章。2、软件(程序、文档)鉴别材料:A、一般交存:源程序和文档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每页不少于50行,源代码总量不少于450行,若不足60页就要全部提交。B、例外交存:请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之一提交软件的鉴别材料。3、说明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有图例外),文档总量不少于10页。4、著作权人是多人的,在申请表中应同时盖章,并且提交多方签订的合同。5、源代码一定要确定好,程序的源代码一定要是开头和结尾,不可以在程序的中间截取。
二、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准备的材料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的证明;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还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通过以上小编为您分享的,版权登记流程需要注意哪些细节?希望您在办理版权登记的同时进行细节方面的了解,这样也可以避免在办理过程中有不了解的方面,办理须知办理的细节要知晓不可有遗漏,避免后期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警惕!版权合理使用存在的误区
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版权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没有详细条款约束合理使用的范围,所以在使用时通常会造成使用误区。接下来,我们看下版权合理使用存在的误区。
误区1:只要注明版权所有者,我的使用就属于合理使用。在合理使用分析中,“转化性”通常是一个关键因素。但是,单纯注明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所有者,并不能让非转化性资料归为合理使用的范畴。加入“所有版权归作者所有”和“非本人所有”之类的声明并不代表您对资料的使用就属于合理使用,也不代表您拥有了版权所有者的许可。
误区2:在他人作品中增加自己的原创内容,就是对他人资料的合理使用。即使您将自己的内容添加到他人的内容中,也不能在合理使用的法庭辩论中占优势,特别是在您的创作并没有向原创作品中添加新的表述、含义或讯息时更是如此。
误区3:“娱乐性”或“非盈利性”的使用自动归为合理使用。法院会仔细研究您的使用目的,以评估是否为合理使用,但是也同时需要考虑其余三项因素。例如,在合理使用的裁定标准中,声明您上传的视频“仅供娱乐”并不能扭转其实质。同样,尽管“非盈利性”的使用在合理使用分析中会得到优待,但是并不表示它就属于合理使用。
误区4:在视频中发表了免责声明,我的使用就属于合理使用。单凭几项声明无法符合合理使用原则。在您的视频中发布合理使用的四项因素,或者加入“无意侵犯版权”等语句,并不是免除版权侵害声明的保护伞。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处理
我国实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针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处理的问题,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处理?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三)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权利主体资格的认定
(一)注册证明在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中,原告一般为软件的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授权的发行人)。如果是前者作为原告提起侵权之诉,则软件著作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为适格的主体,证据一般为该软件的注册证明,依各国通例,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便产生,所以享有或行使著作权无需以是否出版或履行登记、注册或其他任何类似的程序为前提,但为诉讼起见,提供著作权来源国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或出版物以证明自己为著作权人,无疑为较便捷的途径。
如果是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则其应提供使用许可合同,如果合同就侵权诉讼的资格做了明确约定,被许可人可以按约定来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一般而言,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排他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只有在取得讼争软件的著作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形下或讼争软件的著作权人明确放弃的情形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证与认证要求如果原告提供的著作权证明为域外形成的,为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1款对域外形成的证据要求,该著作权证明还必须经过权利来源国的公证机关或公证人的公证及中国驻该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认证。
(三)《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或双边协议作为著作权人的外国公司或自然人,在提供该软件著作权在本国或第三国的注册证明书的同时,应确保其著作权的来源国与中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或与中国有双边协议,若两国均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则根据其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其可以直接享有中国的法律为其著作权提供的保护,即与中国的著作权人享有同等的待遇。若在双边协议中,约定有同等待遇或互惠的要求,则也可以受中国的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作品版权实行自动获取制度,作品创作完成的同时,作者就自动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作品版权的登记和产生并无实质关联。那么,版权登记的意义究竟在哪里?是不是纯市场操作?下面就一起来看看。
首先必须知道的一点是,版权登记对著作权的产生不具有决定意义,并且版权登记获取的版权登记证书是证明文件,并不具有实质法律效力。在《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中有明确表示,“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版权登记的意义:
1、版权登记的首要意义就是获取作品版权归属的初步证据。
2、权利证明文件有益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益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
3、有益于个体/个人价值的体现,也是公司创新实力的体现,加强企业市场的有效竞争力。
4、软件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还可以明确权利所属,严厉警告、打击流氓盗版软件;也是企业双软认证的必备条件;还是正规企业采购项目竞标的依据。
从以上列举的版权登记的意义来看,版权登记行为目的大多是商业保护和经济交易。这也表明,尽管登记行为和全力产生并无实质关联,但是版权登记崛起也是出于真实的市场需求和实践积累,并不是市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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