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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软件著作权登记效力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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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软件著作权登记效力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作者:http://www.bllpjnpifa.com 时间:2022-03-09 08:27:03

我国实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著作权从软件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登记并不是权利产生的必要条件。那么深圳著作权登记效力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今天,小编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1、登记是软件著作权获得行政和法律保护的前提

根据1991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该规定很没有道理,没有登记的软件就不受行政保护,甚至被侵权了,向法院提起诉讼都不可以。虽然不明说软件一定要登记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实际上就将没有登记的软件置之法律保护之外,可以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2、软件著作权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自愿

根据2002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该条规定的是“可以”,可见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强制的。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3、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大家最关心的还是软件著作权问题,软件如果不登记可以取得著作权吗?这个疑问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有明确的解答,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当今社会,我们更应该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众所周知,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与专利证书都属于知识产权范围。那么软件著作权登记与专利有什么区别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软件著作登记权和专利的概念,以及二者之间的制度、价值、和保护力度之间的区别。

软件著作权登记与专利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软件著作权登记?

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是作者充分行使并保护自己软件著作权的前提条件和有力保障。一旦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作者可以凭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主张自己的版权。

什么是专利?

专利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两者之间的区别:

1、制度不同

软件著作权采取登记制,基本是100%可以通过的。专利采取审查制,必须满足专利授权的条件才行。

2、价值不同

软著是对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进行保护,专利是对技术的功能,性能等进行保护。对于相同的软件,著作权的价值远小于专利的价值。

3、保护力度不同

软件著作权与专利相比专利保护力度会大很多。专利保护功能,软件著作权只保护代码。如果只申请软件著作权,对手看到自己的产品,自己编程序实现相同的功能,不侵权。如申请专利,对手生产功能相似的产品,侵权。

软件著作权与专利相比,哪一个比较好?

这个没有哪个更好之说。

软件著作权保护力度广,易通过。专利授权难,但是价值更大。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还是专利申请,这个要从实际出发,如果有必要的话,两者都申请也是可以的。

如何写个人作品著作权所有权证书,有模板吗?如何证明著作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让我们先解释一下著作权所有权证书是指能够证明著作权所有权的所有证明材料。但实际上,著作权权属证书主要是指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机构的登记资料。那么如何证明著作权是版权中心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呢?如何证明著作权如何证明著作权?

1.登录中国版权登记中心获取版权登记。登记的步骤相对简单,你可以去版权中心进行现场申请或通过互联网申请。

2.网络应用可以按照中国版权登记中心的指引进行操作,网站应用流程包括软件著作权和著作权作品的应用。

3.如果作品在媒体平台上发布,也可以对著作权起到支持作用,普通网站和出版社也会对平台上发布的作品有一定的保护措施。

4.在著作权争议的情况下,作品的发布时间也是著作权证书的辅助证明材料。如何证明著作权?如何证明著作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让我们先解释一下著作权所有权证书是指能够证明著作权所有权的所有证明材料。但实际上,著作权权属证书主要是指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机构的登记资料。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除我国《著作权法》、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须承担的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应当注意的是,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则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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