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影视著作权形式的全面解析
作者:http://www.bllpjnpifa.com 时间:2024-12-31 08:30:44
在深圳这座充满活力的城市,影视著作权作为保护影视作品创作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其形式丰富多样。以下是深圳著作权登记代理关于深圳影视著作权形式的全面解析:
一、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在影视著作权中,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在影视著作权中,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
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三、其他相关权利
除了上述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外,影视著作权还可能涉及邻接权、表演者权等其他相关权利。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深圳影视著作权的完整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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